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以及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的措施等,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上述遗产。
为保证该公约能够有效实施,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委员会由21名成员组成,每届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成员的三分之一。另外,由7名成员组成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团每年举行两次会议,研究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工作。在该委员会成立的同时,我们熟悉的《世界遗产名录》也建立起来。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即世界遗产大会,其主要职责是审核、批准新申报项目入选《世界遗产名录》,并对已列入名录的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