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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申报程序是什么?
2017-08-22 08:44 浏览次数: 字号:

遗产项目要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批程序。每年举行一次的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将对申请列入名单的遗产项目进行审批,其主要依据是该委员会此前委托有关专家对各国提名的遗产遗址进行实地考察而提出的评价报告。对各国提名的遗产遗址的考察,主要由该委员会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世界保护联盟(IUCN)组织专家进行。

    1、准备申报文件

    申报文件是委员会考虑是否将某项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基础。所有相关信息都应该包括在申报材料中,且信息应与其出处相互参照。申报过程中当地群众的参与很必要,能鼓励他们与缔约国共同承担保护遗产的责任。委员会鼓励多方参与编撰申报文件,其中包括遗产管理人员、地方和地区政府、当地社区、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相关团体。缔约国在编撰申报文件时,可以申请“预备协助”,并在整个申报过程中从世界遗产中心获得帮助。

    世界遗产中心可以提供以下协助:

    a) 在确定合适的地图和照片以及从哪些部门取得这些资料方面的帮助;

    b) 成功申报参考案例以及管理方法和立法条款;

    c) 为申报不同类别遗产的指导,例如文化景观、历史城镇、运河和遗址线路;

    d) 为申报系列遗产和跨界遗产的指导。

    缔约国可以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前提交申报草案以听取世界遗产中心的意见、接受审查。申报草案的提交是自愿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交申报,但只有在二月一日或之前递交到世界遗产中心且完整的申报才会在次年被世界遗产委员会审核,决定是否列入名录。委员会只审查缔约国《预备清单》内列有的遗产。

    2、申报的登记

    收到各缔约国递交的申报文件后,世界遗产中心将回执确认收迄,核查材料是否完整,然后进行登记。世界遗产中心将向相关专家咨询机构转交完整的申报文件,由专家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经专家咨询机构提请,世界遗产中心将向缔约国索要补充信息,并在每届委员会会议时拟定并递交一份所有接收到的申报名单,包括接收的日期,申报文件“完整”与否的陈述。申报周期从递交之日起到世界遗产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结束,通常历时一年半,每年二月递交申报至翌年六月委员会做出决定。

    3、专家咨询机构评估申报

    专家咨询机构将评估各缔约国申报的遗产是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是否符合完整性或真实性,以及是否能达到保护和管理的要求。文化遗产申报的评估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完成,自然遗产申报的评估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完成。作为“文化景观”类申报的文化遗产,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磋商之后进行评估。对于混合遗产的评估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共同完成。如经世界遗产委员会要求或者在必要情况下,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将开展主题研究,将被申报的世界遗产置于地区、全球或主题背景中进行评估。这些研究必须建立在各缔约国递交的预备清单审议,关于预备清单协调性的会议报告以及由专家咨询机构或具备相关资质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其他技术研究的基础之上。已完成的相关研究列表发布于专家咨询机构的网站,这些研究不得与缔约国在申报世界遗产时准备的“比较分析”相混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评估及陈述遵循下列原则:

    a) 遵守《世界遗产公约》和相关的操作指南,以及委员会在决议中规定的其他政策;

    b) 做出客观、严谨和科学的评估;

    c) 依照一致的专业标准;

    d) 评估和陈述均必须遵守标准格式,必须与世界遗产中心一致,同时必须注明进行实地考察的评估人的名字;

    e) 清晰分明地指出申报遗产是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是否符合完整性或真实性的标准,是否拥有管理规划/系统和立法保护;

    f)根据所有相关标准,对每处遗产进行系统地评估,包括其保护状况,并与缔约国境内或境外其他同类遗产的保护状况进行比较;

    g) 应注明所援引的委员会决定和关于被审议的申报要求;

    h) 不考虑或载列缔约国于申报审议当年3月31日后递交的任何信息。同时应通知缔约国,因收到的信息已逾期,所以不被纳入考虑之列。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申报截止日期;

    i) 同时提供支持他们论点的参考书目(文献)。

    专家咨询机构在审查其评估意见后,应在每年的1月31日以前向各缔约国进行最终征询或索要信息。相关缔约国应邀在委员会大会开幕至少两个工作日前致信大会主席,附寄致专家咨询机构的复印件,详细说明他们在专家咨询机构对其申报的评估意见中发现的事实性错误。此信将被翻译成工作语言,分发给委员会成员,也可在评估陈述之后由主席宣读。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建议分三类:

    a)建议列入名录的遗产;

    b)建议不予列入名录的遗产;

    c)建议发还待议

    d) 建议推迟列入的遗产。

    4、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决定

    世界遗产委员会决定一项遗产是否应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待议或是推迟列入。

    列入名录 决定将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时,在专家咨询机构的指导下,委员会将通过该遗产的《突出的普遍价值声明》。此声明将作为未来该遗产保护和管理的基础。列入名录时,委员会也可就该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提出其他的建议。委员会将在其报告和出版物中公布《突出的普遍价值声明》(包括某具体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

    决定不予列入 如委员会决定某项遗产不予列入名录,除非在例外情况下,该申报不可重新向委员会提交。这些例外情况包括新发现,有关该遗产新的科学信息或者之前申报时未提出的不同标准。在上述情况下,允许提交新的申报。

    发还待议的申报 委员会决定发还缔约国以补充相关信息的申报,可以在委员会下届会议上重新递交并接受审议。补充信息须在委员会拟定审议当年2月1日前呈交世界遗产中心。世界遗产中心将直接转交相关专家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发还的申报如在原委员会决定下达三年内不曾提交委员会,再次递交审议时将被视为

    一项新申报。申报时依据新申报程序及时间表进行。

    推迟的申报 为了进行更深入的评估和研究,或便于缔约国对申报进行重大修改,委员会可能会做出推迟申报的决定。如该缔约国决定重新递交被推迟的申报,应于2月1日之前向世界遗产中心提交。届时相关专家咨询机构将根据程序对这些申报重新进行周期为一年半的评估。

    5、紧急受理的申报

    如某项遗产在相关专家咨询机构看来毫无疑问符合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且因为自然或人为因素受到损害或面临重大危险,其申报材料的提交和申报的受理不适用通常的时间表和关于材料完整性的定义。这类申报将被紧急受理,可能会被同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紧急受理申报的程序

    如下:

    a) 缔约国呈交申报并要求紧急受理。该缔约国此前已将该项遗产纳入《预备清单》,或者很快将其纳入《预备清单》;

    b) 该项申报应描述及定义所申报的遗产,根据标准论证其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及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并描述其保护和管理体制及情况的紧迫性,包括损害或危险的性质和程度,说明委员会即刻采取行动与否关乎该遗产的存续;

    c) 由世界遗产中心直接将该申报转交相关专家咨询机构,要求对其具有的突出普遍价值以及对紧急情况、损害和/或危险的性质进行评估。如相关专家咨询机构认为恰当,须进行实地勘查;

    d) 如相关专家咨询机构判定该遗产毫无疑问地符合列入名录的标准,并满足上述条件,该项申报的审议将被列入委员会下一届会议议程;

    e)审议该申报时,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将其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或为其提供国际援助,完成申报工作;或列入名录后尽快由世界遗产中心和相关专家咨询机构组织后续工作代表团。

    6、申报时间与程序

    总申报时间为一年半:从第一年的9月份开始,到第三年的世界遗产大会开始时结束。

    第一年9月30日: 世界遗产中心收到各缔约国自愿提交的申报材料草稿的自定期限。

    第一年11月15日之前:世界遗产中心就申报材料草稿完整与否答复申报的缔约国,如不完整,注明要求补充的信息。

    第二年2月1日:世界遗产中心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以便转交相关专家咨询机构评估的最后期限。申报材料必须在格林威治时间17点以前到达,如当天为周末则必须在前一个星期五的17点(格林威治时间)以前到达。在此日期后收到的申报材料将进入下一轮周期审议。

    第二年2月1日–3月1日:登记、评估完整性及转交相关专家咨询机构。世界遗产中心对各项申报进行登记,向申报的缔约国下发回执并将申报内容编目。世界遗产中心将通知申报的缔约国申报材料是否完整,不完整的申报材料不予转交相关专家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如材料不完整,相关缔约国将被通知于翌年2月1日最后期限以前补齐所缺信息以便参与下一轮周期的审议。完整的申报材料由世界遗产中心转交相关专家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年3月1日:世界遗产中心告知各缔约国申报材料接收情况的最后期限,说明材料是否完整以及是否于2月1日以前收讫。

    第二年3月至第三年5月:专家咨询机构的评估。

    第三年1月31日:如有必要,相关专家咨询机构会要求缔约国在评估期间,最迟在翌年1月31日之前递交补充信息。

    第三年3月31日:缔约国经世界遗产中心向相关专家咨询机构转呈其要求的补充信息的最后期限。向世界遗产中心呈交的补充信息应依照要求进行准备。为了避免新旧文本的混淆,如所递交的补充信息中包含对申报材料主要内容的修改,缔约国应将修改部分作为原申报文件的修正版提交,修改的部分应清楚地标出,新文本除印刷版外还应附上电子版。

    第三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年会前六周:相关专家咨询机构向世界遗产中心递送评估意见和建议,由世界遗产中心转发给世界遗产委员会及各缔约国。

    第三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年会开幕前至少两个工作日:缔约国更正事实性错误。相关缔约国可在委员会大会开幕前至少两个工作日致信大会主席,附寄致专家咨询机构的复印件,详细说明他们在专家咨询机构对于其申报的评估意见中发现的事实性错误。

    第三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年会(6月/7月) :委员会审议申报并做出决定。

    第三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年会结束后:通知各缔约国。凡经委员会审议的申报,世界遗产中心将通知该缔约国有关委员会的决定事宜。在世界遗产委员会决定将某处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之后,由世界遗产中心书面通知该缔约国及遗产管理方,并提供列入名录区域的地图及突出的普遍价值声明(注明列入标准)。

    第三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年会结束后:每年委员会会议结束之后,世界遗产中心随即公布最新的《世界遗产名录》。公布的名录将注明申报项目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缔约国名称,标题为:“根据公约递交遗产申报的缔约国”。

    世界遗产委员会年会闭幕后一个月:世界遗产中心会将世界遗产委员会全部决定的公布报告转发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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